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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避执行 法网难逃终获刑

2024-03-21 09:41:56

■ 融媒体记者 三 木 

日前,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判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的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案情回顾】

江苏某公司因与淮安某化工公司、洪泽某化学品公司臧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诉至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淮安某化工有限公司于10日内,向江苏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18万元并支付利息;石某某和臧某某承担上述义务的连带还款责任。因上述义务主体未主动履行还款责任,江苏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院调查发现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通过长期使用苏某等人的银行卡接收劳务费用、房租、股东分红,转让请他人代持的淮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提取保险账户中保费和抵押借款的方式,共计隐藏、转移财产2264.5万元,用于家人移民、清偿个人其他债务、投资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等,其中被告人苏某帮助石某某转移财产256888元。该院将相关证据线索收集后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予以侦查。2023年9月,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内容成立,予以支持,并判决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是依法行使权利。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义务人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据法官介绍,本案中石某某对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视而不见,并且主动积极地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破坏司法管理秩序,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合法经营,诚信立业。强化打击拒执犯罪,有利于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的实现,并在全社会形成 “打击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氛围,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地方营商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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