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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保护家暴受害人

2022-08-17 09:15:15


■ 融媒体记者 徐 强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近日,记者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护的问题,采访了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

据介绍,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我国正式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害人无须通过诉讼就可以直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更有效地保障人身权益。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到规则完善程度、司法人员实践经验、普及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推进落实好。2022年3月5日,最高法院联合全国妇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从实施层面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行提供了现实指导。2022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司法层面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提供了指导。县法院相关法官从该规定出发,结合具体条文,介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是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对比2016年反家暴法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侮辱、诽谤、跟踪、骚扰等方式也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内。这也说明,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女性权益保障的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广度也随之加大。

二是降低举证难度。一方面,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举证的困难,《规定》中放宽了对于举证难度的要求,对于证据形式的规定持开放态度。另一方面,与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规定》并不要求被害人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三是不以被申请人意志为转移。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客观的强制性。一方面,与民法中对于“默认”的否定不同,被申请人的态度并不影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另一方面,被害人过错并不构成被申请人的抗辩事由,只要家暴行为可以认定,那么无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这也从侧面体现了该司法解释对于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法官最后说,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和谐的家庭生活不仅对个体成长发展和生活具有重要影响,也为文明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内在动力。《规定》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采取更为有力的手段,使这一制度真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护航我们更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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