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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吉爱国等8名同志辞去涟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01-03 11:13:57

2022年12月3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吉爱国、薛必猛、蔡志峰、付建文、陈从友、池鹏飞、田琳琳、黄添兰等8名同志辞去涟水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代表资格自决定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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