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版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下)
《提取细则》部分
1.扩展和规范提取使用条件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淮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淮住建发〔2021〕115号),《提取细则》第五条增加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提取情形,第二十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范围、对象、额度和时限等。
(2)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和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提取细则》第五条规范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须封存满6个月方可提取。
(3)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提取细则》第十条明确缴存人及配偶有多笔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除婚前夫妻双方各自单独办理的住房贷款除外,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中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十九条将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范为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4)依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取细则》第十一条对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增加了通过交易方式取得直系血亲房屋所有权、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剩余部分产权人未发生变动等不予提取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持续开展减证便民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提取细则》取消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审核环节和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规定。
(2)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购并举”的支持作用,依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提取细则》第十七条进一步简化了租房提取的业务流程和要件,缴存人无须提供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流水等证明材料,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淮安市无自有住房且12个月内无购买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记录,即可办理租房提取。
3.加强提取申请审核
(1)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加装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第十九条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
(2)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为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提取细则》第十四条对多人频繁买卖交易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严格审核提取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明确“同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缴存人,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缴存人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4.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的精神,《提取细则》第三十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实施联合惩戒。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其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上接3月9日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