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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知识介绍

2017-11-15 09:56:01

1.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构成。人民调解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调解不成功,均不影响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2.人民调解的性质、特征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在依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保持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觉性、民间性特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接受调解,从而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3.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明确规定调解范围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这里的“民间纠纷”除了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外,还包括其他依法可以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民间纠纷,如《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商请调解,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调解等。

4.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三项基本原则是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总结,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定位,是人民调解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即合法性原则,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通过贯彻合理合法原则,使纠纷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增强了公民自觉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使调解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尊重当事人救济选择权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纠纷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何种途径救济,是一项基本权利,运用人民调解,采用说服、协商、疏导等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活动方式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就是调解民间纠纷,不能调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案件。人民调解是在人民委员会主持下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人民调解的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6.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

调解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要求,是一项基本制度。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本质,决定了人民调解是一项公益性而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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