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 星期二

网站首页 公告 详情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5-10-24 08:49:25

江苏东湖酒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02年11月22日经核准登记在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胡路81号设立,从事白酒生产、销售。2023年10月份,你公司从江苏维德锅炉有限公司购进并安装了产品编号为2023-00095的锅炉。锅炉铭牌上标注有“设计水容量:29L、额定蒸汽压力:0.7Mpa”等信息。2025年6月20日,我局收到《案件线索移交函》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水容积测试报告》(报告编号为:HA-SRJ-2025-017),反映你公司使用的产品编号为2023-00095的锅炉涉嫌“大容小标”问题。2025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水容积测试报告》。根据该报告测试结果,上述锅炉测试水容积为253.5升,而其产品铭牌标注设计水容积为29升。2025年7月25日,你公司的被委托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陈述,上述锅炉是从江苏维德锅炉有限公司购进的,当时购买和安装的时候对方未告知其上述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安装后至今一直处于调试状态,试用时表压为0.06Mpa。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中对锅炉的定义,结合上述编号为HA-SRJ-2025-017的《水容积测试报告》及锅炉铭牌上标注的额定蒸汽压力信息,可以认定上述锅炉属于特种设备,该设备未经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你公司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你公司在购买和使用上述锅炉当中一直不知道该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无主观故意。且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上述锅炉,并拟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 超

联系电话:0517-82315394

联系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大道18-8号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