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四)
■ 融媒体记者 徐 强
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某川味小吃店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案
【基本案情】3月3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川味小吃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经查,当事人持有小餐饮备案,业态标注为网络经营,经营地址为涟城街道新北街2号。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依法公示正确的经营地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作为小餐饮备案经营者,业态标注为网络经营,但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公示相关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对经营主体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给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隐患。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高度重视,坚持“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信息公示义务。同时,本案充分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依法予以警告处理,既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推动网络餐饮服务规范经营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高沟镇某小吃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案
【基本案情】3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沟镇东方花园6号楼门面的高沟镇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操作;二是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三是未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备或设施;四是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且违法行为尚属首次,未造成严重后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签收处罚决定书,表示配合整改。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时存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未落实过程控制要求、缺少三防设施、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多项违法行为,暴露出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系统性缺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一次性发现多项问题,并依法当场作出警告处罚,体现了对餐饮单位全链条、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管要求。同时,本案采用简易处罚程序,将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既提高了执法效率,又全面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对引导小型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