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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租起纠纷 “止损”责任谁来担

2026-01-21 08:40:19

■ 融媒体记者 三 木

 

在租赁关系中,若承租人因经营不善提前退租,能否一走了之?而出租人面对此类情况,是该固守合同静待损失扩大,还是应主动采取行动减少损失?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租房合同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清晰回应。该案中,承租方提出退租后未能妥善交接,出租方也未及时积极处置空置房屋,导致损失持续扩大,双方对责任归属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赵某与钱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钱某将某商铺租赁给赵某经营,租期三年,年租金2万元。合同签订时,赵某支付保证金2千元和首期一年租金2万元。2024年3月,赵某以“经营不善”为由提出退租,并称有他人欲承租案涉商铺,但最终未有结果。半年后,赵某与钱某两次相约处理此事,但均未协商成功,未就房屋钥匙进行交接。2024年10月,赵某委托朋友向钱某递交钥匙,钱某以不认识此人为由拒绝接收。

由于其间钱某多次向赵某索要2024年度租金未果,2025年6月,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给付2024年度租金2万元。后在案件审理时,钱某与赵某一致同意案涉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解除,钱某于当月将房屋收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对于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租金,赵某确于2024年3月提出不再继续租赁案涉房屋,但未能积极主动与钱某进行协商,未能及时将房屋归还钱某;钱某在明知赵某不再继续租赁案涉房屋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措施及时止损,导致房屋空置损失不断扩大。

故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酌定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租金,由被告赵某承担1.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非违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违约方固然需担责,但守约方若放任损失扩大,法院将减轻违约方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扩大,而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尽量减少损失,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是非违约方的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非违约方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致使自己的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法官提醒:

 

租赁关系中,“止损”是双方共同责任。承租人违约时,勿抱“一走了之”心态,应主动沟通、合理担责;出租人亦需积极减损,避免“消极应对”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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