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恶也不应放过
清 风
比起违法犯罪,小恶小错情节没有那么严重,惩处起来往往够不上法律法规的标准,而道德谴责又显得苍白无力。这就使得有效合理惩处小恶小错这一问题显得有些棘手。比如前几天,笔者在五岛湖公园,遇一老大爷无视公园规定,电动自行车强行驶入,虽经工作人员、围观群众劝阻,仍纠缠多时,影响极坏。
古人云,莫以恶小而为之。在老大爷骑车强闯公园事件中,面对工作人员和众多游人的劝阻,这位老大爷既无愧疚之情也无知错之意,反而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谁规定不准骑车?官僚!这样规定不是不给老百姓方便吗?”明明有损公园安静优美秩序、打扰他人兴致的不正当行为,偏偏要扣人家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大帽子。如果这样的规则还需要特别解释,那公共场所会不会贴满各种规则说明?而当工作人员前来处理时,工作人员的文明和温和在这位老大爷面前根本没有用,即便拿出文化旅游等权威部门的规章,他也未必会认账。因为,在他的眼里,任何规则只有对自己有利的才是规则,对自己不利的都不具规则的效力。他一直耍横撒泼,围观群众劝说不听,工作人员制止不听,无赖到这种程度,即便有人将视频发到网上引发大家的义愤和谴责,此人说不定还能引以为荣。有个围观的男子气愤地说:“真想动手扇他一巴掌,他就不会这么嚣张了。”
如今,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提高,机关单位和个人会更多地考虑到自己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对待小恶小错往往显得很“温柔”,但是,这根本制止不了小恶小错。在上述骑车强闯公园事件中,公园工作人员面对管理、执法权限不明等问题,考虑到法律后果,也只能是劝说劝说再劝说,而没有采取什么强制性措施。或许这本身就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但我想,这绝非是社会治理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既需要职能部门的敢作敢为,也需要社会的正义力量。小恶有人为,怎么办?笔者以为,对于法律顾及不到、道德谴责约束不了的小恶,必须进行有效治理。有人说:谴责他,鄙视他。有用吗?或许会,但毕竟收效甚微,或者根本无效。所以,还是需要有更好的尤其是及时的惩处措施。工作人员应有更有力的权限,如在那位老大爷骑车强闯公园时,有权限责令该老大爷立即离开,仍不配合的有权限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主管部门应能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支持工作人员的正确行为。围观的群众,如果能伸出正义之手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总之,对于此类身边之小恶,机关单位和个人应有一定的权限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及时予以遏制,造成一定的震慑效果,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进一步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