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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我县一中介负责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11-02 08:47:18

■ 融媒体记者 三 木

守信者荣,失信者耻。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我县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县人民法院依法将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3月16日,原告李某、许某(甲方)与案外人张某(乙方)、某中介公司(丙方)法定代表人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涟水县红日大道南侧东方红府小区某号房屋出售给乙方,约定房屋总价为84万元,支付方式为:乙方于2021年3月16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2万元整,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购房首付款21万元整,其中购房款60万元整以银行按揭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交房保证金1万元整待双方交房无异议时支付给甲方。

3月16日,案外人张某向张某某的微信号上转1万元,后张某某将1万元转至被告高某微信,并通过微信告知“东方红府交房保证金”。当日,被告某中介公司向张某开具1万元交房保证金收据。甲方李某依约向乙方张某交付了房屋,但某中介公司迟迟未能将合同约定的1万元交房保证金交给甲方李某。为此,李某、许某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介公司及高某支付1万元购房保证金。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对于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某中介公司为一人公司,高某作为唯一股东不能证实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中介公司与高某未能履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许某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7日,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封海马牌、荣威牌汽车各一辆,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2022年5月27日,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高某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0月9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将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高某在县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发出履行通知后仍不履行,是严重的诚信缺失行为。”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依法对该类人员采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惩戒措施,彰显了司法对于失信行为的零容忍。“诚信守约”是基本的社会风尚,依法对失信人员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价值判断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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