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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两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

2022-09-07 08:26:59

■ 融媒体记者 徐 强

编者按:诚信是丈量城市文明的一把标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也是国家建设的核心精神。讲诚信、守诚信、重诚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然而,纵观当下,一些有违诚信的行为在生活当中却时有发生,令人痛心。为此,本报联合县法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开辟“践行诚信 铸就文明”和“失信曝光台”等专栏,旨在发挥诚信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以及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

刘某、朱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某天,两人因购买我县天下景城小区某房屋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按规定审查后,同意向其发放贷款52.5万元,双方签署《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朱某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支付贷款本息3350元左右。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刘某、朱某将位于天下景城小区某房屋作为上述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自2019年2月起至今,刘某、朱某未能按时还款,存在多次逾期偿还情况,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苏州银行诉至县法院,要求刘某、朱某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刘某辩称,苏州银行所诉借款的事实属实,刘某、朱某原系夫妻,现已离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请求依法判决。

经县法院审理,刘某、朱某购买该房屋办理贷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相关事实认定后最终判决:

一、被告刘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贷款本金501846.38元,以及截止2021年5月20日的逾期利息4780.66元,合计506627.04元,并承担以501846.38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对被告刘某、朱某提供的天下景城小区某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52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县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依申请人申请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县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天下景城小区某房屋,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算证明,申请人的债权未全部受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朱某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典型意义:

失信惩戒措施的作用,在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即使在已履行大部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也不可轻视自己履行义务的态度。本案中两被执行人在房屋被拍卖的情况下态度消极,不配合法院继续执行,不遵守财产报告制度,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展现法律权威,使多名被执行人主动前往县法院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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