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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2023-08-21 09:08:09

陶 然

 

通过司法裁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既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通报的15个典型案例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商事等多个审判领域,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以人为本、社会保险、敬业奉献、敬老爱老、助力养老、相邻美德、绿色原则、公平竞争、社会治理、诚信原则、善意施助、公共秩序、自甘风险15个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通过司法裁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既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价值与价值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和冲突,主要包括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等三个层面的法的价值冲突。然而,部分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认识不统一、运用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对法院工作和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把握好价值位阶原则。价值有前后、轻重和主次之分,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法官应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如果国家、社会、个人价值之间存在冲突,裁判结果应当按照国家价值最高、社会价值次之、个人价值居后的顺序进行衡量。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由开展商业行为,但并非没有边界和限制。“雷锋”作为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英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被告在从事商业行为中擅自使用雷锋的名义从事宣传经营活动,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并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体现了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捍卫英烈尊严的坚定立场,对于弘扬爱国、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把握好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个人需求和特殊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宋某某诉熊某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引导子女履行其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判决子女每月至少前往看望或电话问候原告宋某某一次,保证居住在不同城市的子女与老年人之间实现“有距离的亲近”,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安宁,增进了家庭和谐,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贯彻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居住在不同城市的子女与老年人的共同利益,一方面尽量免除子女奔波之苦,另一方面又关注了老人的精神需求,有利于增进家庭和谐,真正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把握好合理性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司法裁判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和谐,从而使相关法律裁判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公众广泛认知。如在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某某自愿参加具有相当风险的篮球比赛,韦某某的防守行为虽然构成犯规但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如对于业余参赛者能力及犯规行为过于苛责显然不合乎情理,遂判决韦某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在裁判中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标准,避免脱离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和稀泥”做法,真正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一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单。各地法院应主动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司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通过司法裁判坚持人民立场、着眼民生大局、传递司法正能量,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并成为全社会广泛共识。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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