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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多举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03-19 08:37:51

延伸审判职能 拓展审判效能

■ 融媒体记者 马凌云 通讯员 陈方圆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司法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几年来,涟水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依法审结了一批消费者权益案件,全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拓展审判效能,进一步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了维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快立快审快结——

开辟绿色诉讼通道

 

该院开辟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充分尊重消费者对于赔偿主体的选择,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的诉讼风险,依法快审快结,节约当事人时间。

2020年6月3日,张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瘦身咨询训练协议书》,并于6月6日到健身公司处开始训练课程。后因张某在训练中出现头晕、头痛等症状,于6月24日到县医院就诊,诊断为心悸白细胞下降,不适宜过度运动。张某遂与健身公司协调解除协议、退款,后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健身服务是消费的一种形式,张某属于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健身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因自身原因离开训练营要承担违约责任、负担违约金的行为,实际上是通过格式条款加大了消费者的义务,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属于无效条款,张某主张的解除协议、退还剩余训练、食宿费用于法有据,故判令解除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训练和食宿费6000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助于提醒健身培训机构梳理和反思其解除协议的合同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平等保护——

注重纠纷多元化解

 

该院注重平等保护,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诉讼中,强化多元化解,通过诉前委托调解、诉中特邀调解等途径,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进行实质性化解,取得较好效果。

张某某2019年2月份承包了涟城街道某居委会的70亩虾塘,当年4月份,张某某从被告纪某某处购入清苔药并将药物撒入虾塘,后造成龙虾死亡、水草枯萎。张某某与纪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商量一致,被告纪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20万元。2019年5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剩余赔偿款项。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系塘口转让合同纠纷,费用20万元,付了定金15万元,受疫情影响其没有付尾款5万元。主审法官认为,被告虽辩称双方之间系转让合同纠纷,但其提供的塘口转让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被告提供的转让合同背面系原告向被告出具的15万元赔偿款收条,通过原告提供的借条、通话录音,均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因此,被告纪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

 

严厉打击处理——

守护群众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积极倡导“绿色食品”生产销售,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2019年7月,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对我县左某小吃店正在销售的自制油条进行抽检,发现抽检油条的铝残留量高达1218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左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县公安机关扣押的明矾10.6斤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在此基础上,县法院积极参加我县组织的“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普法宣传统一行动,通过庭审公开、文书公开、举办公众开放日和送法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广泛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增强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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