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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意见

2020-02-11 08:14:3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精准举措,保障要素供给、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人员就业,帮助中小微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1.稳定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继续加大对全县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特别是发展前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必要时县国有担保公司等可给予转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涟水支行、各金融机构)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国有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40%,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涟水支行、各金融机构)

3.减轻企业税负。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镇<街道、园区>)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场地)及政府主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疫情期间第1个月、第2个月房租,减半收取第3个月房租。对配合疫情防控、保供稳价的经营户,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房租,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科技局、相关国有企业及各镇<街道、园区>)

6.实行水电气费用优惠。鼓励水、气等经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免收违约金。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电力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供电公司)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委、工信局、总工会)

8.支持企业用工。做好线上招聘服务,满足企业招工和劳动者求职需求。对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实时精准对接服务,确保满足人力资源需要。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9.加大对生产疫情防控用品和配套企业扶持。对列入市级以上疫情防控用品调拨计划的企业,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照设备投资的40%给予补助,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给予期限一年50%的贴息,对防控疫情期间企业生产发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10.加大科技惠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外名校、科研院所及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责任权利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并顺利实施的企业,以其实际支付给高校院所研发经费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苏科贷”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补助20%,发明专利资助资金标准上浮10%。(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1.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物流运输费用增量部分(与2019年同期相比)给予3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

12.加强外贸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货物贸易险当年实缴保费给予50%的保费支持,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

13.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工信、发改、科技、商务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和兑现速度,力争今年上半年拨付到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

14.帮助信用修复。对企业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用线上指导企业提供材料,线下邮寄补交材料的信用修复流程,最短时间内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上报,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15.强化服务保障。进一步提高帮办服务水平,推进暖企助企行动,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发挥线上线下平台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要素保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融资、用工、转型等困难和问题,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县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个月,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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