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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9-12-24 08:21:53

为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反映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通告如下:

一、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通站点及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静坐滞留、穿状衣,或者实施跳楼、跳河、服毒、攀爬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自杀、自伤以制造社会影响的;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围堵大门通道,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或者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极端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威胁、侮辱、谩骂、恐吓、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六、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坚持缠访闹访的;

七、信访事项正在处理过程中,不依法依规走访,或者信访事项已处理,不按规定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已按程序终结,或者信访人已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承诺书”“调解书”“协议书”等,合理诉求兑现后又反悔,仍以同一信访事项上访,经释法明理后,继续缠访闹访的;

八、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或者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到活动举办地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

九、以进京赴省上访为要挟,向基层组织、涉事单位索要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捏造、歪曲事实,向境内外组织或者媒体提供、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组织、策划、指挥、煽动、教唆、诱骗、胁迫、串联、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淮安市公安局

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信访局

2019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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