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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公告

2019-01-02 18:39:44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和《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18〕63号)、《县政府关于我县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涟政发〔2018〕95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中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于2019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普查对象准备好相关证照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及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完整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517—80896965、0517–80896961

涟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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