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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上访受处理 救助资金被取消

2018-12-13 16:43:46

长期以来,我县信访工作坚持解民之忧、除民所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支持。但是,也有一些人无视信访秩序,任性而为,经常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还破坏了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和涟水对外形象,广大群众对此强烈不满。

近日,县公安局处理一起失信上访案件,被执行人马某萍被列为信访失信行为,原享受物质扶助也被依法取消。

我县涟城镇居民马某萍于1979年8月在涟城镇毛纺厂工作,2009年毛纺厂因土地征用关闭,为了处理镇企工人遗留问题,涟城镇政府对毛纺厂进行改制,一次性买断工龄。企业改制后,有部分工人自愿缴纳了养老保险金,也有的工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种种原因,自动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人到退休年龄,均按照政策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马某萍当时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现看到其他职工领取了养老保险金,便违规越级上访要求补缴养老保险金并办理退休。涟城镇对其诉求已于2017年5月12号依法依规做出答复(涟城复字〔2017〕029号),对其无理诉求不予支持。

为达成自己的无理诉求,马某萍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8月16日、9月18日多次去北京上访。

为了能妥善化解马某萍的信访问题,涟城镇政府保持极大耐心,反复与其沟通疏导,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并于2017年10月15日信访人签订停诉息访协议,马某萍承诺不再为此事上访。在承诺书签订后不久,马某萍便违背自己的承诺,又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的4月、8月、12月,多次去北京违规越级上访。近期我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训诫。根据《淮安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马某萍的行为已构成信访失信行为,涟城镇政府取消马某萍原协议所给予的求助资金。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必须依法依规地反映诉求,不能越级走访,更不能无理恶意缠访闹访,以此给政府施加压力,给涟水形象抹黑。否则,将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不仅出行消费受限制、相关福利被取消,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圆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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