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网站首页 热门新闻 详情

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620元/月

2018-07-19 08:59:04

新标准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笔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淮安市最低工资新标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我县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20元/月上调为1620元/月。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5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另据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县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报酬,同时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正义 金 鼎)

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