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网站首页 公告 详情

关于开展2017年度涟水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7-05-02 09:46:16

全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精神和省财政、省地税、省残联征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涟水县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县范围内2016年度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要求

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具体负责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残疾人员数。数据统计口径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2016年)的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送审核认定,逾期不再办理。

1.年审地点:涟水县政务大厅残联窗口。年审通知、报表可在县残联服务窗口领取。

2.年审资料: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用人单位已安置的从业残疾人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 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用人合同原件、复印件;

⑶从业残疾人员2016年1-12月份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2016年度发放残疾人每月工资相关原始记录资料。如银行打卡流水凭证或年内残疾人实际在岗所有月份工资发放签字名单原件(财务做账凭证)及复印件等;

⑸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苏政残统101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四、保障金征缴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免征保障金。

五、保障金征缴标准

保障金按2016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17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单位在职职工年人数×1.5%—2016年安排从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6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缴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征缴规定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保障金按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年审地点:县政务大厅残联窗口

联系电话:82382139、82382310

涟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淮安市涟水地方税务局

涟水县财政局

2017年4月28日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