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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7-02-21 10:09:52

根据苏政办发(2015)124号及苏财税(2016)47号文件要求,我县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等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
土地范围:县东环路以西,古淮河以北,漪河以南(东延至金城路至广州路以南),盐河以东(南延至清涟大道至盐河东路以东);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盐河、淮浦路北延段以西、省道235以南<北环路以南>、宁连高速以东、清涟大道以北);淮安(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
二等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
土地范围:中心城区上述一等土地以外的地区。
三等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
土地范围:涟水县所属建制镇、工矿区。
特此公告
淮安市涟水县财政局
淮安市涟水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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