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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农村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17-01-06 09:1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准扶贫指示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苏办〔2016〕4号)、江苏保监局 江苏省扶贫办《保险业助推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实施方案》(苏保监发〔2016〕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决定》(淮发〔2016〕1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患病住院者(含门特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后,医保范围内剩余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障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收入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思想是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精准发力,精准兜底,积极探索“扶贫+医疗”、“扶贫+保险”的扶贫开发新路径,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减轻精准扶贫对象就医负担,让扶贫开发成效更多地惠及民生。
    第四条 农村低收入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全县统一政策,统一实施。
    第五条 我县农村“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筹资方式
    第六条  农村低收入人口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第一年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由县扶贫办、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从财政扶贫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以及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募捐资金中进行统筹,低收入人口个人不缴纳,并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物价因素,对筹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保险待遇
    第七条 投保人医保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含门特费用),实行分段累进分档赔付。赔付起付线为10000元,扣除10000元起付线后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赔付70%;10001~20000元的赔付80%;20001~40000元的赔付90%;40000元以上的赔付95%。
 
第四章 经办管理
    第八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能够方便群众、实行“一站式”服务的保险机构,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积极履行扶贫社会责任,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不高于赔付总额的2%提取服务费。
    第九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将年度保险资金及时划转到承保公司资金专户。承保公司要开具保险发票,并对低收入人口保险资金实行单独分项核算,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扶贫办与中标保险机构签订一年的低收入人口补充医疗承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投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慈善总会等部门要会同承保机构做好低收入人口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障、农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情况。进一步加强政策联动,强化统筹协调,发挥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开展本项业务,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做到公益运营。设立赔付风险预警机制,按照筹集总保费的98%作为风险警戒线,赔付率低于98%的,结余部分滚动到下一个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结余总额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10万元封顶;赔付率高于98%的部分不再收取服务费,资金缺口部分由保险公司免息垫付并承担5%费用。
    第十三条 县慈善总会要加强对社会募捐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并按年度公示募集资金来源、总额、支出情况、受益人口情况等信息。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医保智能识别、审核系统,监控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同时,派员入驻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贫困户提供入院就医、补偿结算、调查核实和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考虑与承保机构的衔接,要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承办低收入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机构监督与考核。县扶贫办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运作;卫计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监管医疗机构对扶贫保险项目的规范运行,合理收置病人,严禁人为增加医疗项目和费用;财政部门要将保险资金收支情况纳入预决算管理,规范保险费用拨付流程,并根据年度审计报告结算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计部门对医疗保险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监察部门要加强违规违纪行为查处。
    第十五条 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和行业优势,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政策制定、经办服务、信息管理、资金监督、医疗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好衔接工作,妥善解决运行中的问题,积极推进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要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知识培训,让双方工作人员尽快熟悉政策和操作流程,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村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让农村贫困人口真正了解农村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内容和流程,增强农村贫困人口参与意识,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7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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