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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6-12-21 15:06:36

  【案情】2014年12月24日21许,驾校教练刘某在与他人喝酒后,醉酒驾驶苏H3939号教练车,与戴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吴某、孙某当场死亡,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裁判】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损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法犯法案件,被告人刘某身为驾校教练员,理应具备良好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但其却知法犯法,超速、超载并醉酒驾驶,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酒驾不仅是一种失德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广大市民应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酗酒、不酒驾,并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行为,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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